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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3号)、《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4号)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5号)开始施行,加快构建深圳市住房保障“1+3+N”政策法规体系,大力实施住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解决各类居民的住房问题。
据介绍,2018年7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深圳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会同深圳市司法局启动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立法。
立法过程中,深圳市司法局结合深圳市实际,把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先后完成了调研起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多场由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专家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历经5年制定完成4个规章,并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施行的4个规章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住房品质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对象方面,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建设筹集方面,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住房品质方面,深圳市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让各类群体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户型设计考虑居住需求多样性,实现“美而精、精而实”。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配置文化娱乐、养老、托幼等设施,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陈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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