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闭
(相关资料图)
“你答应要当我女朋友的,还同意跟我一起去温州打工,我才给你打赏的......”
近期,临泉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钱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女主播被告曾某。2023年2月至4月期间,何某连续在曾某的直播间打赏网络币148499枚,折合人民币14849.9元;向曾某微信转账520元、300元、520元,共1340元;同时还多次发微信红包共1200元。后何某以曾某未按照约定与其处男女朋友并随其去温州打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退还其在网络平台打赏及微信转账合计17389.9元。
庭审中,何某称向曾某打赏是因为曾某承诺与其相处并一起去温州打工,曾某对此予以否认,但何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何某主张的附义务赠与不能成立。何某自愿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告打赏及向曾某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且微信转账数额有“520”的特殊数字,应视为何某为了表达自己情感而自愿赠与曾某财物的行为,何某无权要求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的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网络直播行业属于新兴事物,用户在接触网络直播等新兴事物的时候,要充分了解该行业的内容与规则,树立理性的消费观,谨慎购买网络平台道具和礼物,认真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打赏、消费,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最大化的避免财物损失。
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2 南非服装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13 联系邮箱:58 55 97 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