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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约金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副题)
河北法制报讯(记者 张乔)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各类网络主播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主播与某传媒公司的演出合同纠纷案。
大学刚毕业的蒙蒙(化名)抱着寻找兼职的想法加入某传媒公司进行网络直播,双方约定直播时间为一年,蒙蒙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活动,并规定了每月和每天的直播时长。合同签订7个月后,因蒙蒙外出未返回公司进行直播,双方发生纠纷。
某传媒公司称,合同履行期间蒙蒙无故停播,未按合同要求请假,公司多次通知蒙蒙继续履行网络直播合同义务,但均遭到拒绝,其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遂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蒙蒙支付30万元违约金。蒙蒙则称,她是抱着兼职心态开始直播,对合同内容并未认真查看,她有事想请假但公司不允许,在与公司协商请假事宜时,公司将其移出工作群并让其离开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蒙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请假未按时返回公司直播的情况构成违约,但某传媒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与蒙蒙进行有效沟通,对纠纷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关于某传媒公司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属性或功能定位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即主要在于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某传媒公司仅证明双方在合作期间公司获益6万元左右,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参照双方合作时公司获益情况,计算剩余5个月某传媒公司可得利益为3万元左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蒙蒙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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